2007-05-15

Re: [新聞] 判刑首例部落格貼歌 被判5個月 (by fughetta.bbs@ptt.cc)

沒想到我的文章引起這麼大的迴響
有蠻多版友來信問我一些相關的問題
我再就大家都比較迷惑的部分做一點簡單解說:

1. 為什麼自己彈自己的曲子要付錢?
因為我的樂手有加入那個MUST協會且是公開演出
即便那首曲子是他自己寫作的,這點絕對沒有疑慮
因此MUST向我(主辦單位)要錢(曲目使用費)
然後把這個錢再提撥給這個作曲家
即便主辦單位我就是邀請這位音樂家來演出自己的音樂就是要給錢~
之前也有同業主張這種情況給什麼鬼錢
但是呢,真的有很多同業被告
換算成長期的訴訟和罰金
區區小錢若能買的到安寧和合法的保障
我只有乖乖摸著鼻子付錢了事(哎,我沒種啦我!)

2. 在KTV唱歌非法嗎?
這個前提是在於說你在KTV是如何唱法
倘若你是三五好友私人聚會倒是無妨
但倘若你是在KTV公開演出
抑或是租借KTV的場地作任何公開演出
可能就會有問題
但一般私人去唱歌的話
KTV一般都已經付了一筆的費用給這些協會
否則我花錢消費還要吃上官司,誰願意啊?

3. Youtube或是截圖呢?
基本上只要是版權物都會有問題
加上我們一般都會上傳一些比較有名人士的相關東西
即便你今天是上傳滷蛋的某些東西,然後你運用語法把某些部分抹掉
覺得說人家應該抓不到你的小辮子
可是,那畢竟是滷蛋啊,人家一看就知道你可能侵權了
當然這是告訴乃論
但是真的,就要保證平常做人八面玲瓏從不樹敵

4. 古典音樂到底要不要錢?
有些人死了很久了
但有些人死了卻有法人協會
但一般而論,巴哈、貝多芬和莫札特都不用錢
在演出的時候也不大需要經過特別的申請
因為他即便掛了卻沒有法人組織保障他後代的權利
自然改編他曲子也不用付費

5. 民歌大賽犯法嗎?
一般來說,MUST都是會和主辦單位接洽費用事宜
即便說那是公開演出
但只要你不是主辦單位
犯法的責任歸屬不會在你頭上
但倘若主辦單位拒絕繳納相關費用
到現場蒐證和抓人其實是不無可能的喔

6. 在家裡自己練樂器不可以給鄰居聽到
X大說的好,這個不是對公眾所以沒事
但是假設你到新光三越前練薩克斯風且主張是在那邊練樂器
呃,這樣子可能就沒辦法保障到你的權益了

7. n大認養樂手的問題
這個部分其實和著作權以及使用權是不大一樣的
即便樂手被認養
但是他詮釋的曲目和歌詞沒有被公開版權和使用權
一樣在使用上面沒有辦法免費

8. a大日本老翁自彈自唱的問題
他其實經營酒吧本來就會被要求要有MUST的許可
有這個許可才可以播放音樂和演奏音樂
如果沒有的話,因為酒吧是一個公開的場合
因此就構成了侵權的事實
婚禮在公開的場地也一樣同理可證
但一般那些場地都已經付過使用的年費了
且婚禮一般不會被歸類在公開演出的範疇
大家可以不用那麼擔心~

9. 唱片公司的試聽合輯
這個部分其實還是會牽涉到MUST播放音樂的使用權
即便是使用試聽的合輯還是必須要付費給MUST
(謎之聲:天啊!這到底是為什麼!?)
這個部分真的要很小心很小心
我身邊已經聽過太多例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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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就是因為覺得這一筆費用出的非常心不甘情不願
三不五時去吵MUST的承辦窗口
我講的很多例子我是真的有去問過
有一個很好心的版友有來信提醒我說
音樂家演出自己作品時可以要求行使著作發表權
我那時其實也有跟MUST主張這樣應該是免費
但是MUST跟我作了如上的解說後還是逃不了付費的問題
這個部分還希望版上有精通法律的版友可以解釋一下

另外,即便是放在部落格上設定非公開或是僅限定特定人士點閱
這個還是可能會有問題
國外曾經抄過一個大型的Bootleg網站
何謂Bootleg?就是風衣版錄音
即便那是樂迷心目中再珍貴沒有的東西
但是非法還是非法
若是真的查緝到你
可能還是避不掉侵權的事實

希望這次的補充有更清楚一點
這次還是落落長,三度感謝大家收看

6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請問一下:
如果在部落格貼歌詞但是有著名作詞、曲人是誰,那這樣有犯法嗎?

匿名 提到...

如果在部落格貼歌詞但是有寫作詞、曲人是誰,那這樣有犯法嗎?

蠢魚 - vegafish 提到...

很有趣的問題,我想應該用另一個問題就可以簡單地回答這個問題。

「你認為在網站上面提供音樂下載,並且註明作詞、作曲以及歌唱者,再加上一句『歌曲僅供試聽,下載聽完後請刪除。』,就可以不被告嗎?」

匿名 提到...

所以就算是貼歌詞也犯法?

蠢魚 - vegafish 提到...

對,貼歌詞也犯法。

不過因為貼歌詞並沒有明顯讓唱片業者權益受損,還有替唱片業者廣告的功能,所以唱片業者選擇不告。

如果臺灣以後掀起一陣「欣賞歌詞更勝於欣賞歌曲」的運動,那貼歌詞的人肯定會被告。

匿名 提到...

我知道了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