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5-15

Re: [新聞] 判刑首例部落格貼歌 被判5個月 (by fughetta.bbs@ptt.cc)

沒想到我的文章引起這麼大的迴響
有蠻多版友來信問我一些相關的問題
我再就大家都比較迷惑的部分做一點簡單解說:

1. 為什麼自己彈自己的曲子要付錢?
因為我的樂手有加入那個MUST協會且是公開演出
即便那首曲子是他自己寫作的,這點絕對沒有疑慮
因此MUST向我(主辦單位)要錢(曲目使用費)
然後把這個錢再提撥給這個作曲家
即便主辦單位我就是邀請這位音樂家來演出自己的音樂就是要給錢~
之前也有同業主張這種情況給什麼鬼錢
但是呢,真的有很多同業被告
換算成長期的訴訟和罰金
區區小錢若能買的到安寧和合法的保障
我只有乖乖摸著鼻子付錢了事(哎,我沒種啦我!)

2. 在KTV唱歌非法嗎?
這個前提是在於說你在KTV是如何唱法
倘若你是三五好友私人聚會倒是無妨
但倘若你是在KTV公開演出
抑或是租借KTV的場地作任何公開演出
可能就會有問題
但一般私人去唱歌的話
KTV一般都已經付了一筆的費用給這些協會
否則我花錢消費還要吃上官司,誰願意啊?

3. Youtube或是截圖呢?
基本上只要是版權物都會有問題
加上我們一般都會上傳一些比較有名人士的相關東西
即便你今天是上傳滷蛋的某些東西,然後你運用語法把某些部分抹掉
覺得說人家應該抓不到你的小辮子
可是,那畢竟是滷蛋啊,人家一看就知道你可能侵權了
當然這是告訴乃論
但是真的,就要保證平常做人八面玲瓏從不樹敵

4. 古典音樂到底要不要錢?
有些人死了很久了
但有些人死了卻有法人協會
但一般而論,巴哈、貝多芬和莫札特都不用錢
在演出的時候也不大需要經過特別的申請
因為他即便掛了卻沒有法人組織保障他後代的權利
自然改編他曲子也不用付費

5. 民歌大賽犯法嗎?
一般來說,MUST都是會和主辦單位接洽費用事宜
即便說那是公開演出
但只要你不是主辦單位
犯法的責任歸屬不會在你頭上
但倘若主辦單位拒絕繳納相關費用
到現場蒐證和抓人其實是不無可能的喔

6. 在家裡自己練樂器不可以給鄰居聽到
X大說的好,這個不是對公眾所以沒事
但是假設你到新光三越前練薩克斯風且主張是在那邊練樂器
呃,這樣子可能就沒辦法保障到你的權益了

7. n大認養樂手的問題
這個部分其實和著作權以及使用權是不大一樣的
即便樂手被認養
但是他詮釋的曲目和歌詞沒有被公開版權和使用權
一樣在使用上面沒有辦法免費

8. a大日本老翁自彈自唱的問題
他其實經營酒吧本來就會被要求要有MUST的許可
有這個許可才可以播放音樂和演奏音樂
如果沒有的話,因為酒吧是一個公開的場合
因此就構成了侵權的事實
婚禮在公開的場地也一樣同理可證
但一般那些場地都已經付過使用的年費了
且婚禮一般不會被歸類在公開演出的範疇
大家可以不用那麼擔心~

9. 唱片公司的試聽合輯
這個部分其實還是會牽涉到MUST播放音樂的使用權
即便是使用試聽的合輯還是必須要付費給MUST
(謎之聲:天啊!這到底是為什麼!?)
這個部分真的要很小心很小心
我身邊已經聽過太多例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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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就是因為覺得這一筆費用出的非常心不甘情不願
三不五時去吵MUST的承辦窗口
我講的很多例子我是真的有去問過
有一個很好心的版友有來信提醒我說
音樂家演出自己作品時可以要求行使著作發表權
我那時其實也有跟MUST主張這樣應該是免費
但是MUST跟我作了如上的解說後還是逃不了付費的問題
這個部分還希望版上有精通法律的版友可以解釋一下

另外,即便是放在部落格上設定非公開或是僅限定特定人士點閱
這個還是可能會有問題
國外曾經抄過一個大型的Bootleg網站
何謂Bootleg?就是風衣版錄音
即便那是樂迷心目中再珍貴沒有的東西
但是非法還是非法
若是真的查緝到你
可能還是避不掉侵權的事實

希望這次的補充有更清楚一點
這次還是落落長,三度感謝大家收看

2007-05-14

Re: [新聞] 判刑首例部落格貼歌 被判5個月 (by fughetta.bbs@ptt.cc)

首先感謝大家的抬愛
剛才也收到了非常多版友們的來信
有些部分我就公開在這邊做一個簡單的說明分享一下我的經驗

1. 之前那個JS向NANA致敬的 不就可以告到死
理論上是可以的
即便哥哥他的確是在編曲上面下功夫
但這部分是告訴乃論的
如果說對方覺得他侵權,真的是可以告的成的

2. 那如果把網站架設在國外,可以嗎?
版權這東西基本上比較難因為網站架設在國外而躲過罰則
但確實因為架在國外網站調查上會比較困難
但無論你掛在那邊,侵權還是侵權

3. 其實連自己練鋼琴彈流行歌曲都算侵權
哎唷,別擔心,其實沒有那麼嚴重啦~重點是不要公開演出

4. 演出自己作品不付錢會怎樣?
這個一般來說是主辦節目的公司會吃上官司
因為演出作品的這個錢基本上是主辦者付的
但如果說主辦者就是演出者,且演出者確實有加入MUST協會
你若不付錢就等著被告上法院吧~
(我那時也是就這點跟對方爭執很久.......)

5. 看來以後都聽大悲咒好了
哎,只要是別人做的東西,即便大悲咒本身是公開版權
但是大悲咒的配樂不是、唱的人也不是~所以聽大悲咒還是有可能侵權的.....
國旗歌和國歌一樣同理可證
公開播放就是違法

6. 在街上隨便哼個歌就會犯法囉
如果說你邊走邊哼歌倒還好
但若你是哼個歌且很多人聚眾鼓譟被定義成「公開演出」
街頭藝人其實是有可能被訴訟的
呃,只要被定義成「公開」,那就真的......

7. 那同樣的旋律 自己重新編曲使用(非商業) 是合法的嗎
理論上是不行的
編曲只是改變曲子的詮釋方式
只要是使用同樣的旋律,就算非商業的重新編曲使用就是非法

8. 那pub裡的DJ放歌串歌混音都有觸法的疑慮了
如果說Pub沒有申請使用權利的話,的確是觸法
如果要在公開場合放音樂的話,需要跟Must申請一種特別的許可
這種許可是按坪數計算的
不要以為你放多冷門或是多稀珍的CD他就沒辦法管到你
大多數的作曲家和做詞家都是屬於這個協會的
你若一年放個一次滷蛋的歌就算觸法
不過所幸的是知道這東西可以檢舉的人不多
但是除非你可以保證你沒有仇家且現在沒有盯著這篇文章
不然還是小心點兒比較好
之前獨角獸就是為了這件事情賠了很多錢

9. 那這樣一堆歌唱比賽不就不用玩了
這個主要是主辦單位要付錢給那個單位
那個錢說多不多說少不少,一場公開演出至少是大概2500
以票房決定負擔多少,若免費演出採定額費用
唱的人倒不用擔心會觸法

10. 那抄襲外國歌手或翻唱不在封面標明算不算違法
抄襲這個當然是違法
但有很多老歌翻唱其實不是要不要在封面標明的問題
譬如以「Stand By Me」為例,這首歌有非常多的版本
但並不是那些翻唱的人都侵權,只要他們有取得授權就可以
不在封面標明倒不是違法的主因

11. 晚安曲的作者賺翻了 費玉清應該也能分不少
如果說很多人翻唱的話,作者的確是賺翻了
小哥賺的其實是版稅,著作權收費其實他分不到好處

12. 自製的手機鈴聲呢?
如果你是完全自己自製,沒有使用任何版權疑慮的東西當然沒問題
但你若擷取或改編「千里之外」且上網供人下載就不可以了
此外,MIDI也是犯法的
即便是戲曲,假設作詞曲者皆作古,唱的那個人還是可以跟你要錢的

13. 古典音樂誰演奏的很難聽出來吧
其實不會喔~某些特定的古典指揮和樂手有很強烈的個人風格
尤其是歌劇,絕對絕對不可以盜用
目前已經有案例即將被告侵權了~

14. 我用KKBOX聽音樂且接到喇叭公開播放可以嗎?
無論你使用任何的媒介聽取音樂
只要你公開音樂就是違法
無論那個音樂的歸屬並不在你
相同的,用連結或語法方式躲過一時的緝察或許是可以的
但是對方若真的大規模掃蕩,然後你用的歌曲又是那種耳熟能詳的
這不用說要調資料查你到底有沒有違法,一聽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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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本來要辦一個小型的社團聚會,是介紹音樂的
但因為我那個社團活動算是公開的
且我承辦的那個對象做過非常多的活動,怕被盯上要被追討費用
後來就建議業主取消
因為即便你活動不收錢,但你是音樂類的活動很容易被盯上被追討
MUST真的會告人且非常的堅定主張
所幸這個其實很多人都沒有付費的觀念
但你就要賭說你仇家不懂且你仇家沒剛好在今天看到這篇

之前那個在浴室裡頭唱歌的問題真的是我問的
我那時也覺得樂手演出自己作品竟要付費非常好笑
但是後來太多同業都因為輕忽這個部分受到很大的責罰
我後來衡量一下,還是覺得不要因小失大
即便自己覺得好笑無天理還是只有摸摸鼻子乖乖的付錢

還是很長,也再次謝謝大家的觀賞
希望以上的解說有清楚到~

2007-05-13

Re: [新聞] 判刑首例部落格貼歌 被判5個月 (by fughetta.bbs@ptt.cc)

我剛好在相關的產業
有關於這方面的法律其實有部分是很令人咋舌的
以下就我個人的知識做一點簡單解說:

: 那買cd傳到電腦轉成mp3檔
: 在放到網誌上面也會被抓嗎
是的,即便你有正版CD,只要把音樂放在網誌上就構成非法
再不然請你擷取曲目的45秒
45秒是可供試聽下載的安全範圍
切記,絕對不可以把整首曲子都放上去

: 據說現在店家不可以隨便撥放音樂
: 要跟唱片公司買什麼撥放權
: 這樣搞下去
: 會不會到後來唱片公司倒光光.....
是的,現在店家的確不可以隨便放音樂
君不見,便利商店幾乎都放廣播,而大賣場都用自己的創作曲目嗎?
下回到便利商店門口的時候仔細看
他們門口有貼一張MUST的貼紙
這個協會是掌管著全球幾乎大部分版權的公司
但是這個協會並不是唱片公司,而是著作權協會
(喔,對了,這個協會的頭頭是包氏雙生子其中一個)
只要你的活動有演出音樂,無論是以什麼形式,都需要付給他們使用費用
我自己因為手邊的案子有和他們打過幾次交道
有些個案真的是令人覺得很腦殘
1. 演出自己的作品要付費
我之前經手一個活動,邀請了某位音樂家來台演出
這個音樂家小有名氣,也帶來了許多自己的作品
但因為這個音樂家有加入這個協會
以致於說我辦這個活動,即便音樂家本人要演出本人的作品
我還要寫一份公文去申請使用作品的許可和負擔使用作品的費用
真的是非常非常的丁丁
而且他們的定義非常的廣義
連免費的節目演出,只要是公開的使用,他們就有權利跟你收錢
所以今天如果說我有個社團活動要演出滷蛋的作品
即便我的社團是熱舞社拿歌曲墊底配舞
呃,只要是公開他們就有權利跟你收錢

2. 放廣播也要錢喔
其實並不是說放廣播就不用錢
只要是有加入這個著作權協會的作曲家(哎,幾乎逃不掉啦!)
你只要一放這些作曲家的音樂就是使用者付費
因此那些有放廣播的便利商店需要去和這個協會提報說我們有多少坪數
然後每坪使用放音樂的權利要多少錢等等
單看單坪可能覺得價錢還好,可是像某些大賣場都是幾百坪的
一年下來也是非常大的費用
假設「天天都騙你」的廣告曲作者申請入這個協會
噢噢,那這個大賣場即便放的是自己花錢請人創作的廣告曲
一樣還是要付錢的~
之前獨角獸就是因為沒有付這個費用所以被這個協會告
並不是只有IFPI管轄內的會有問題,獨立廠牌的也一樣
另外一個引伸的學習是
你若討厭你們公司的話,倘若你們公司有放廣播或唱盤的習慣
呃,你知道應該怎麼做........

3. 我演出別人的作品放在部落格上可以嗎?
其實這種行為是犯法的
演出別人作品是另外一個版權的問題
這個部分就要牽涉到詞曲版權的歸屬
一般若你是歌手,你演唱他人作品會牽涉到詞曲作者的權益
之前業界其實有某位樂手不清楚這樣的法律條文
在製作的專輯中放了許多老歌
但是在發行的時候法務告知公司這個問題
公司去接洽各曲原作者後發現那根本是一個自掘墳墓的動作
除了使用權利的價格不便宜外
可能有某首曲子是同時屬於不同家唱片公司的
當然,可能你很幸運沒被抓到
但是真的建議版友們小心點,因為這種行為確實是觸法

4. 我在我家浴室大聲唱滷蛋的歌犯法嗎?
這個問題我當時是真的有問過那個協會
他們說只要不公開的情況就不算犯法
但若你在你家浴室唱歌且自拍V8放上網路,那就是犯法
之前有業者演出全本的梁祝
但因為其中有兩首曲子沒有申請許可且付使用權利金
就被MUST一狀告上法院,而且是敗訴
當然這是要抓不抓的問題沒錯
但是這個協會通常非常注意相關演出訊息
你一有演出大概他們的電話也不會讓你等太久
美其名是提醒你別觸犯法律喔,實際上,呃,你知道的

5. 古典音樂就不犯法嗎?
嚴格說起來,演奏古典音樂雖說是不用付演出費用的
但是你要確定作者是否沒有法人機構,除了那種死了幾百年的
如果他死了但卻有法人機構,你還是乖乖付錢吧
另外,播放古典音樂是另外一回事
你如果使用了如馬友友的巴哈大提琴協奏曲
因為這首曲子是由馬友友演出,即便巴哈不用錢
你還是必須繳交使用馬友友演出的使用權利費用
已經蒙主寵召的卡拉揚也同理,唱片公司還沒掛就是要小心點兒
總之,即便是在你自己的私人影像作品裡頭用了別人的音樂或作品
學著低調一點點比較好囉

有點太長了,謝謝大家耐心觀賞

2007-05-05

Eyes Contact

I saw you
You came to me
With a sincere tone to ask me are you alright
But I close my eyes to see

Every time I went out to see
Sometimes people get crowded but don't know what to say
Too many times
Already cry no tear
Maybe I am getting used to it

I am so scared
I am so scared
This eyes contact
This eyes contact

With a sincere tone to ask me are you alright
But I close my eyes to see
Every time I went out to see
Sometimes people get crowded but don't know what to say
Too many times
Already cry no tear
Maybe I am getting used to it

I am so scared
I am so scared
This eyes contact
This eyes contact

I don't know
I am not sure
I can't tell
What's real
What's fake

Every time I went out to see
Sometimes people get crowded
but don't know what to say
Too many times
Already cry no tear
Maybe I am getting used to it

2007-03-15

Re: Wii水貨熱賣 NCC:統統非法 (by yamandaga.bbs@ptt.cc)

※ 引述《u1114224 (birdy)》之銘言:
: 完蛋了 買的人通通違法 至少有兩萬人要被抓去關 怎麼辦?
: (八卦在於:boyo自己不是就是最大的水貨供應商嗎?為什麼要自打嘴巴?)
: ----------------------------------------------------------------------
(刪光光)

這件事 終於讓大家都注意到了,所謂 Wii 被 NCC 宣判是違法的說法是第一例嗎?

錯! 這種鳥事存在得可久了,而且範圍大到超過大家想像,只是以 NCC 主管轄下的電信監理單位這種鳥衙門,配上該單位幾名腦部僵化症的公務員,就足以讓不知情的國民輕易地違法電信法規。

要馬上知道自己是否觸法,只要想想看可有購買任何 3C 水貨,包含手機,筆記電腦,PDA,滑鼠,家用無線電話或任何有帶有遙控器的電器用品,不論是在台灣買的還是自己在國外血拼帶回來的。 "一律非法!!"

這算那門子法規? 放心 一切依法有據,請大家去 NCC 查詢 射頻器材管制 的相關法規,因為大家購入的設備都未經 NCC "型式認證",因此持有或使用皆違法。

那要怎樣才會合法或是有機會合法呢? 合法的設備上都會有貼紙 就是以前 "電信局" 時代的 ELE
延用下來的標籤,我們從國外購買的電器如果在當初設計或規劃市場時就把台灣放進考量中,那麼他們一定會向 NCC 送件申請認證,然後大家就可以在 機底或電池盒或電源附近看到有代表台灣認證通過可以販賣使用的 "ELE" 標章。

若是沒有找到這個標章,那麼如果國內有人合法代理進口並於市面上公開販售 "同機型" 的設備,那麼我們就可以舉證自己的設備和那個 "同機型" 是一樣的東西,因為那個已經"合法" 所以自已的也 "自動合法"。

有人會說 腦袋有問題吃飽太閑才會去進行這個申請程序吧? 放心 政府會給你機會的,比如說 SONY VAIO 在台灣賣好貴喔,我請朋友在日本買了幫我寄回來,結果不幸被郵局的海關攔了下來,這 Notebook有 無線網卡 IEEE 802.11b/g,有藍牙,有紅外線等 數罪併發,扣起來!!

這時你就要眼巴巴地準備好資料 前住 NCC 申請,跟那些不知道自己為何坐在那邊辦公的公務員吵完架後,他們或許會同意你付 五百 大洋 "買" 一張 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書,然後你再帶著這張 證書 前往海關將被扣押的 Notebook 領出來。

你以為這樣就完事囉? 還早咧,因為那張紙 只是讓你可以把它帶離海關,並不代表它是 "合法" 的 射頻設備,因此你得在領回來後的一到三個月內把它送去 NCC 並且 付 一千一百 大洋,求他們 "測試" 你的寶貝,測試方法包含把你的寶貝大卸八塊研究一番,不然怎知你的 "射頻器材" 有沒有發射超額功率,或是佔用非法頻譜。(不過據我觀察,該單位人員鬆散閑閑沒事幹,應該不會精實到真拆來看除非是沒見過的怪機司,最可能的就是放個幾天再通知你來領件),歷經千辛萬苦,終於你的 notebook 在台灣是 "合法" 的了。

講 notebook 或許很多人沒感覺,講 手機 就有了吧? 我在 NCC 櫃檯看到幾個倒楣鬼,拿著 手機 去請求認證,情況類似 notebook,有的手機因為在台灣也有得賣,所以準備好資料大概可以免後面的那個 1100 塊,如果不幸被攔下來的是什麼 日本國內限定版 之流的,您就等著慢慢被整吧。

理論上這種從國外帶進來或海空運輸入的案件無法計數,但這個衙門 "奇涼無比" ,你說奇怪不? 原來不幸來到此處的都是萬中選一的倒楣鬼啊。今天連行政院長都被抓包, NCC 還不快去將 "非法器材" 沒入並且重罰? 放心沒事的, 會來抓的是 "電信警察",除非你不小心在路上不小心,手機砸地上電池蓋飛出來,正好旁邊一個眼力奇佳又機車到達人地步的電信警察發現手機裏少了張貼紙才會被抓到。不然你躲在家偷偷上網偷偷玩誰知道。

電火球先生可以說回家了解一下狀況,結果發現因為玩的人太激動,Wii已經被砸爛變廢材一只,想必 NCC 也不會想發動 檢察官 前去搜索非法物品吧。

整個制度荒謬之處在於 NCC 不承認 世界公認的規格 如 WIFI, Bluetooth 等等,又不認可 如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 FCC , 歐陸,日本等各先進國家地區的認證,只認他們自己的 "ELE" , 但是他們所依靠的認證測試設備不論來自那一國,是安捷倫、RCA 還是其他品牌 全都是那些機構認證的產品,NCC 的辦公室裏難道沒人用 WIFI ,藍牙嗎? 他們不知道這些組織控管自己的標準認證實際上比 NCC 的那張 ELE 貼紙來得更權威?

可是作為公務員,他們只會坐在那邊等待上級指示。這裏一再提到 NCC 其實是專指其轄下的電信監理處(還是監理站什麼的) 反正 他們的上級 NCC 都被判了違憲,將來他們會變什麼誰也不知道,可是他們的怠惰不改進和自己職務相關的法條不僅讓國人沒事就觸法,還妨礙產業發展阻斷國際貿易,老百姓需要這種專找麻煩的公僕嗎?

Wii 真的只是小事,因為我們天天不知不覺地犯法早就習慣了。